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彭佑湘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521********309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湘0181民初4580号 |
案号 |
(2020)湘0181执95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浏阳市龙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彭佑湘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付长沙富友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货款388 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88 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5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9%计算),并相互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驳回长沙富友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523元,财产保全费3520元,合计13 043元,由浏阳市龙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彭佑湘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1-15 |
发布时间 |
2020-05-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