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先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181********74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湘0181民初592号 |
案号 |
(2020)湘0181执406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李先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喻胜德借款本金100 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00 000为基数自2017年2月26日起按照月利率1.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李先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喻胜德利息51 50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 660元,减半收取1 830元,由李先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5-21 |
发布时间 |
2020-05-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