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罗方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181********2650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湘0181民初6188号
案号
(2020)湘0181执175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浏阳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罗方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付李浪借款本金30 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30 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11日起按月利率2%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扣除已付利息4000元);二、驳回李浪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40元,由罗方负担。判决如下:一、罗方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付李浪借款本金30 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30 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11日起按月利率2%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扣除已付利息4000元);二、驳回李浪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40元,由罗方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0-02-25
发布时间
2020-05-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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