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陈利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123********706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湘0181民初6195号 |
案号 |
(2020)湘0181执24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浏阳市佳辉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陈利民、覃俞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共同支付浏阳市慧总包装有限公司货款257 597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式:以317 597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2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2017年6月5日,以257 597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驳回浏阳市慧总包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 314元,减半收取计4 157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 020元,合计7 177元,由浏阳市慧总包装有限公司负担921元,浏阳市佳辉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陈利民、覃俞翔共同负担6 256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3-01 |
发布时间 |
2020-06-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