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陈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422********12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0422民初137号 |
案号 |
(2020)湘0422执29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衡南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衡南正红装饰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给原告刘志平货款28985元,并支付该款从2018年10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4.5‰计算的利息;二、被告黄正华、陈峰、陈进对被告湖南正红装饰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刘志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76元,减半收取288元,保全费331元,合计619元,由被告衡南正红装饰有限公司、黄正华、陈峰、陈进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衡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4-07 |
发布时间 |
2020-06-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