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何孝志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181********78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湘0181民初2317号
案号
(2020)湘0181执412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浏阳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何孝志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市支行偿还其使用金穗贷记卡(白金卡)透支的本金199 981.63元、利息47 855.81元、违约金11 274.82元、取现手续费4421.97元及从2018年3月2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约定计算的利息和违约金;二、何孝志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市支行偿还至2018年1月17日止使用金穗贷记卡(惠农信用卡)透支的本金39 880.63元、利息13 325.0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253元,减半收取2626.5元,由何孝志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0-05-22
发布时间
2020-06-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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