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荣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181********598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湘0181民初8860号 |
案号 |
(2020)湘0181执23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限林强、李荣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偿还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金300,000元及利息8,607.88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3月1日,2019年3月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如果债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837元,减半收取2,918.5元,由林强、李荣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3-01 |
发布时间 |
2020-07-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