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501********44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粤0704民初932号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2018)粤0704执恢7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新会区会城富屹玻璃加工厂、江门市祥龙安全玻璃有限公司、李家萍、廖标章确认欠原告朱德安、梁权奏的借款本金350万元及利息(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期间按每月18‰计算的利息为378000元;从2016年4月1日起,以借款本金350万元为基数,按每月18‰计算至付清欠款之日止,定于从2016年10月起至2016年12月期间,每月的28日前还款3万元,从2017年1月起,每月的28日前还款6万元,直至付清欠款之日止)。二、被告新会区会城富屹玻璃加工厂、江门市祥龙安全玻璃有限公司、李家萍、廖标章自愿同意承担原告朱德安、梁权奏支付的律师代理费9万元,定于2017年9月5日前支付。三、如被告新会区会城富屹玻璃加工厂、江门市祥龙安全玻璃有限公司、李家萍、廖标章有任何一期未能按按第一、二项协议约定的时间履行付款义务的,原告朱德安、梁权奏有权向法院一次性申请执行余下全部欠款。四、被告李德自愿同意以其持有江门市祥龙安全玻璃有限公司的20%股权的价值范围内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协议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8-03-29 |
发布时间 |
2018-09-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