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姬红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329********04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184民初530号 |
案号 |
(2020)冀0184执77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乐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姬红辉、郝月芬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宗英虎借款本金2.5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息1.5分计息,自2019年11月10日起计算至判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姬红辉、郝月芬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宗英虎5万借款本金自2017年4月10日至2019年11月9日的借款利息,利息按月息1.5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姬红辉、郝月芬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乐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7-06 |
发布时间 |
2020-07-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