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姬红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2329********043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184民初530号
案号
(2020)冀0184执77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乐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姬红辉、郝月芬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宗英虎借款本金2.5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息1.5分计息,自2019年11月10日起计算至判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姬红辉、郝月芬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宗英虎5万借款本金自2017年4月10日至2019年11月9日的借款利息,利息按月息1.5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姬红辉、郝月芬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新乐市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7-06
发布时间
2020-07-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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