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群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726********036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浙0702民初3325号 |
案号 |
(2017)浙0702执675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金华婺城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浦江县卡卡拉鞋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信用证垫款本金11777492.08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从2016年1月12日算至2017年3月19日的逾期利息为1294492.90元,此后按开立信用证协议书约定的逾期罚息利率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对被告黄效伟、马青提供抵押的坐落于浦江县毛都小区125号的房地产折价或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主债权余额不超过286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对被告张道清、张群仙提供抵押的坐落于浦江县浦阳镇新华东路10、12号的房地产折价或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主债权余额不超过8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魏大强、陈元元对被告浦江县卡卡拉鞋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在主债权余额不超过12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五、被告魏大量、项春燕对被告浦江县卡卡拉鞋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在主债权余额不超过12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六、被告浦江恒力饰品有限公司对被告浦江县卡卡拉鞋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在主债权余额不超过52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七、被告浙江韵铭玻璃有限公司对被告浦江县卡卡拉鞋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在主债权余额不超过6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八、被告陈韵、楼安莉对被告浦江县卡卡拉鞋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在主债权余额不超过52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九、被告黄效伟、马青对被告浦江县卡卡拉鞋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在主债权余额不超过286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十、被告张道清、张群仙对被告浦江县卡卡拉鞋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在主债权余额不超过8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23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05232元,由被告浦江县卡卡拉鞋业有限公司、魏大强、陈元元、魏大量、项春燕、浦江恒力饰品有限公司、浙江韵铭玻璃有限公司、陈韵、楼安莉、黄效伟、马青、张道清、张群仙共同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17-12-12 |
发布时间 |
2018-09-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