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上海成唐物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65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0123民初1034号 |
案号 |
(2020)皖0123执67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肥西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王驰琪医疗费(含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10000元、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等68000元,精神抚慰金等42000元,合计120000元;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王驰琪医疗费(含残具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鉴定费等1000000元;三、被告姜粉中应赔偿原告王驰琪医疗费(含残具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等(1516935.84元-10000元-68000元-1000000元)438935.84元,被告袁知胜、上海成唐物流有限公司对此赔偿款负连带赔偿责任,上述一、二、三款项均于法律文书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履行,上述款项含被告保险公司垫支的110000元和被告姜粉中垫支的50000元;四、驳回原告王驰琪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514元,被告保险公司负担622元,被告姜粉中负担7457元,原告负担43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肥西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1-22 |
发布时间 |
2020-05-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姚鹏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10114566525084R |
登记机关 |
嘉定区市场监管局 |
注册地址 |
上海市嘉定区兴顺路180号3幢2层B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