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宿迁市中健玻璃工艺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20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1302民初8040号 |
案号 |
(2018)苏1302执383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宿迁市中健玻璃工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长融金诺(北京)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471933.5元及利息(截至2017年9月11日利息为888305.9元,之后的利息以1979739.6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98%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383499.7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248%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曹卫菊就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实际清偿后向被告宿迁市中健玻璃工艺有限公司追偿;三、被告熊加强就上述债务在1471933.5元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实际清偿后向被告宿迁市中健玻璃工艺有限公司追偿;四、确认原告长融金诺(北京)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宿迁市中健玻璃工艺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宿豫经济开发区昆仑山路87号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08-3990)及土地使用权在抵押权价值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682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账号460101040004680,征收单位: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8-07-20 |
发布时间 |
2018-12-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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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曹卫菊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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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江苏宿豫经济开发区昆仑山路8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