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杜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104********40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辽0103民初9890号 |
案号 |
(2019)辽0103执747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杜毅、齐俊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刁成奎借款本金人民币1 650 000元;二、被告沈阳合信达商贸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三、驳回原告刁成奎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 650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公告费人民币800元,由被告杜毅、齐俊红负担,被告沈阳合信达商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9-12-04 |
发布时间 |
2020-06-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