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33222********002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云0722民初700号
案号
(2019)云0722执62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永胜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颜伟、张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杨菊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元及利息人民币68000元(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8年1月起计算至2019年5月),本息合计人民币268000元。自2019年6月起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320元,由被告颜伟、张瑛负担。现杨菊申请执行:1、由被执行人颜伟、张瑛偿还申请人杨菊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元及利息人民币68000元(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8年1月起计算至2019年5月),本息合计人民币268000元。2、自2019年6月起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3、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永胜县人民法院
省份
云南
立案日期
2019-11-06
发布时间
2020-04-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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