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能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33222********39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云0722民初853号 |
案号 |
(2020)云0722执恢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永胜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蔡立娟恢复申请执行:1、由被执行人丽江平原食品有限公司、吴能金偿还申请人蔡立娟借款本金人民币150万元及利息利息860000元(利息已计算至2018年9月30日),从2018年10月1日起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2、由被执行人吴能金、丽江平原食品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蔡立娟因申请保全向保险公司保险缴纳的保险费人民币14671.58元。3、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永胜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云南 |
立案日期 |
2020-02-24 |
发布时间 |
2020-04-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