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贵芬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2524********3027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黔2628民初74号
案号
(2020)黔2627执20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锦屏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锦屏县新友炭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原告锦屏县元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3171446.17元;被告锦屏县新友炭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锦屏县元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资金占用费,从2017年12月19日起以原告代偿款3171446.17元为基数按人民银行1-5年期贷款年利率4.75%计算至本院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原告锦屏县元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锦屏县新友炭素有限公司已经设立抵押登记的机械设备等抵押物(详见《抵押物清单》)拍卖、变卖或者折价所得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的金钱给付义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被告吴益新、王贵芬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3258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锦屏县新友炭素有限公司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柱县人民法院
省份
贵州
立案日期
2020-02-18
发布时间
2020-05-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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