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秦圣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2329********083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184民初2077号
案号
(2020)冀0184执51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乐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秦圣军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新乐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2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4月6日起至2018年4月5日按月利率9.425‰计算;自2018年4月6日起至判决实际执行之日按月利率14.1375‰计算,扣除被告已偿还的利息21946.15元;被告张露、马新兵、秦松、周春生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已减半),保全费1520元,共计3670元,由被告秦圣军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新乐市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5-11
发布时间
2020-06-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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