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高夫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329********10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184民初2085号 |
案号 |
(2020)冀0184执51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乐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高琴国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新乐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29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3月30日起至2018年3月30日按月利率10.0625‰计算;自2018年3月31日起至判决实际执行之日按月利率15.9375‰,被告高志波、高立波、高利杰、高君英、高夫来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50元,减半收取2825元(已减半),由被告高琴国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乐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5-12 |
发布时间 |
2020-06-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