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牛志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329********10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184民初3805号 |
案号 |
(2020)冀0184执50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乐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牛龙飞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房建辉借款本金2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12月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牛志锋、胡红欣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已减半),保全费2020元,共计4920元由被告牛龙飞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乐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5-08 |
发布时间 |
2020-06-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