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马庆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184********00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184民初2901号 |
案号 |
(2020)冀0184执5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乐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马庆阳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新乐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80万元及利息(利息2016年8月31日起至2017年8月30日按月息息9.425‰计算,自2017年8月31日起按月息9.425‰乘以(1+50%)计算至判决实际履行之日止)。河北可瑞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000元,减半收取10500元,由被告马庆阳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乐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5-12 |
发布时间 |
2020-06-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