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玉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223********44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辽0124民初1646号 |
案号 |
(2018)辽0124执5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法库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沈阳天北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张玉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兴鑫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混凝土款820,070.00元;二、驳回原告沈阳兴鑫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沈阳市中冠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给付混凝土款的诉讼请求;三、驳回原告沈阳兴鑫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00.00元,减半收取6000.00元,由被告沈阳天北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张玉军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法库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8-01-08 |
发布时间 |
2018-03-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