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欧会忠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2924********007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湘1126民初585号 |
案号 |
(2019)湘1126执76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远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宁远县雄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欧会忠支付原告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剩余工程款5342585.94元;二、被告宁远县雄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欧会忠支付原告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320555.16元;三、驳回原告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陈贤安的诉讼请求;四、驳回原告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以上一、二项给付内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被告宁远县雄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欧会忠对上述一、二项给付内容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498元,由原告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000元,被告宁远县雄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欧会忠负担53498元;司法鉴定费120000元,由原告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0000元,被告宁远县雄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欧会忠负担60000元(该60000元鉴定费原告已垫付,由二被告在本案执行时一并支付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宁远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9-04-24 |
发布时间 |
2019-05-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