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潘彦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184********00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184民初65号 |
案号 |
(2020)冀0184执64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乐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潘彦锋偿还原告张建利借款本金84296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时间自2018年10月19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潘彦锋偿还原告张建利借款利息21800元;驳回原告张建利对被告陈凌英的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80元减半收取1590元(实收1590元)、诉讼保全费用1240元,由原告张建利负担419元、被告潘彦锋负担1171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乐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6-02 |
发布时间 |
2020-06-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