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184********491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184民初207号
案号
(2020)冀0184执28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乐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限被告张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田书军借款1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时间自2019年10月30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80元,减半收取计1190元(已减半),由被告张伟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新乐市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4-07
发布时间
2020-06-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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