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高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1125********00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1125民初10号 |
案号 |
(2020)冀1125执36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高义、马海燕给付原告齐温朵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5万元,共计25万元,2020年4月24日前给付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2000元,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238000元分期给付,即自2020年5月1日起至2021年9月24日止,每月24日前给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14000元,直至全部偿还清借款本息时止。如二被告有一期未按约定的数额及期限给付,原告有权就剩余全部欠款申请执行。二、其他双方互不追究。案件受理费2975元、保全费2070元,共计5045元,由被告高义、马海燕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5-08 |
发布时间 |
2020-06-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