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向建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2902********289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川1621民初488号 |
案号 |
(2020)川1621执6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岳池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向建华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郑天明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并从2020年1月17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资金占用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向建华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直接付给原告郑天明,本院不再向原告退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岳池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0-04-26 |
发布时间 |
2020-05-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