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谢志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281********36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0181民初256号 |
案号 |
(2020)湘0181执416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易清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李昌荣借款2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20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4月6日起至2017年10月5日止按月利率0.5%计算;从2017年10月6日起至2018年10月5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从2018年10月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二、易清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李昌荣支付借款违约金(违约金以本金20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4月6日起至2017年10月5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从2017年10月6日起至2018年10月5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从2018年10月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0.5%计算)。三、谢志勇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偿还欠款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保全申请费1920元,合计4220元,由易清波、谢志勇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6-01 |
发布时间 |
2020-06-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