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邹雪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123********00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0181民初4044号 |
案号 |
(2020)湘0181执42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邹雪龙、贝月霞欠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94699.99元及利息(利息按两部分计算:1、至2020年4月20日止的利息为91861.7元;2、以本金994699.99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依照双方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邹雪龙、贝月霞自愿于2020年5月20日之前偿付清楚。二、如邹雪龙、贝月霞未按上述协议内容约定期限足额支付,则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自邹雪龙、贝月霞违约之日起就其未履行部分一次性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在上述债权范围内对登记在邹雪龙名下的位于浏阳市淮川办事处鹿角冲路6号、房屋产权证号为浏房权证字第713002282号、土地使用证号为浏国用(97)第226号的房产,以及登记在贝月霞名下的位于浏阳市集里办事处礼花路与大塘冲路交口内金杏家园、房屋产权证号为浏房权证字第712015270号、土地使用证号为浏国用(2013)第00430号的房产,在折价抵偿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中享有优先受偿权。三、双方其他无争执。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受理费14580元,减半收取7290元,由邹雪龙、贝月霞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6-01 |
发布时间 |
2020-06-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