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高文才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181********95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0181民初2288号 |
案号 |
(2020)湘0181执393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夏敏、唐常勇、高文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刘禄成借款本金170 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借款本金170 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3日起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刘禄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 658元,减半收取3 329元,由刘禄成负担 200元,由夏敏、唐常勇、高文才负担3 129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5-14 |
发布时间 |
2020-06-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