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光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123********737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0181民初1788号 |
案号 |
(2020)湘0181执366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刘光来、唐淑平欠黄勇货款41.3664万元,刘光来、唐淑平于2020年4月20日前支付5万元,于2020年10月15日前支付2万元,于2021年1月15日前支付5万元,于2021年6月14日前支付2万元,于2021年9月21日前支付2万元,于2022年1月10日前支付4万元,于2022年6月30日前支付2万元,于2023年1月5日前支付4万元,于2023年6月30日前支付2万元,于2024年1月15日前支付3万元,于2024年6月30日前支付2万元,于2025年1月15日前支付3万元,剩余货款5.3664万元刘光来、唐淑平于2026年2月4日前付清;二、若刘光来、唐淑平按照上述约定的期限足额履行了付款义务,则黄勇自愿放弃要求刘光来、唐淑平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 75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 588元)的诉讼请求;若刘光来、唐淑平未按照上述约定的任一期限足额履行付款义务,则黄勇有权要求刘光来、唐淑平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计算方式:以实际剩余货款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1月1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同上)、财产保全申请费(同上),且黄勇有权就剩余全部债权向浏阳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其他无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受理费7 505元,减半收取3 75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 588元,共计6 340.5元,由黄勇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4-28 |
发布时间 |
2020-06-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