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恩平市嘉维化工实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0774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江新法民一初字第6号、(2016)粤07民终955号 |
案号 |
(2017)粤0705执119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审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品维、恩平市嘉维化工实业有限公司、广东嘉维化工实业有限公司、广东白樱华涂料有限公司、罗定市品全矿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借款本金520705.75元及相应利息(自2011年7月2日起以尚欠借款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至欠款清偿之日止)给原告莫美兴。二、若被告陈品维、恩平市嘉维化工实业有限公司、广东嘉维化工实业有限公司、广东白樱华涂料有限公司、罗定市品全矿业有限公司不能清偿上述第一项借款本息,原告莫美兴有权请求以被告恩平市嘉维化工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具体名称、型号、数量等情况详见原告提交的证据4“固定资产-机器设备评估明细表”,共18页)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按照抵押权登记的先后顺序受偿,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及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三、被告陈品维、恩平市嘉维化工实业有限公司、广东嘉维化工实业有限公司、广东白樱华涂料有限公司、罗定市品全矿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提存公证费33000元及相应的利息损失(自2011年6月25日起以尚欠的款项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欠款清偿之日止)给原告莫美兴。四、驳回原告莫美兴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203元,由被告陈品维、恩平市嘉维化工实业有限公司、广东嘉维化工实业有限公司、广东白樱华涂料有限公司、罗定市品全矿业有限公司负担5535元,原告莫美兴负担35668元。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7-03-23 |
发布时间 |
2017-09-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陈品维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恩平市横陂镇东郊工业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