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骆兴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205********33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1)金婺商初字第01051号 |
案号 |
(2013)金婺执民字第0017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金华婺城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告骆兴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归还原告杨献军借款本金180万元,并自2011年8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二、由被告骆兴芳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原告杨献军律师代理费37 000元。三、由被告骆龙芳、浙江金德新型管业有限公司对被告骆兴芳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杨献军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 88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预交),财产保全费5 000元,合计15 885元,由被告骆兴芳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婺城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12-12-26 |
发布时间 |
2014-09-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