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吕兰芬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722********512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金婺商初字第01831号 |
案号 |
(2015)金婺执民字第025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金华婺城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浙江南峰动力机有限公司、超帅集团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共同归还给原告厉响东借款本金1000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自2014年4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由被告金华超帅礼品有限公司、浙江超帅门业有限公司、吕高松、吕兰芬、吕新红对被告浙江南峰动力机有限公司、超帅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厉响东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婺城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15-06-04 |
发布时间 |
2015-10-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