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董跃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722********34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金婺商初字第01720号 |
案号 |
(2015)金婺执民字第0553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金华婺城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告浙江开门红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返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1995万元,支付利息1765735.83元(已计算至2015年6月12日止,此后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由被告浙江开门红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江北支行律师代理费2万元三、由被告浙江新超亚实业有限公司、浙江武义金灿门业有限公司、浙江武义金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义金灿机电有限公司、应刚建、鲁巧相、应荣伟、应作家、应桃钦对被告浙江开门红门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代偿后,依法享有追偿的权利。四、由被告浙江永达工贸有限公司、董跃锋对被告浙江开门红门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最高本金额1000万元及相应利息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代偿后,依法享有追偿的权利。五、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江北支行对被告浙江武义金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武义县桐琴星辉园1号楼的房产和土地(房产证号:房权证武字第201004490-201004517号、201004519-201004533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武国用2010第004726-004753号、004755-004769号)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十二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047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55479元,由被告浙江开门红门业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浙江新超亚实业有限公司、浙江永达工贸有限公司、浙江武义金灿门业有限公司、浙江武义金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义金灿机电有限公司、应刚建、鲁巧相、应荣伟、董跃锋、应作家、应桃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代偿后,依法享有追偿的权利。"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婺城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15-12-28 |
发布时间 |
2016-05-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