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胡金菊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722********47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金婺商初字第1959号 |
案号 |
(2016)浙0702执198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金华婺城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徐光焰、胡金菊、胡金明、王爱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归还原告苏雪红借款1000万元、给付利息180万元(已按月息2分计至2015年11月20日,此后利息另行计至借款清偿止)。二、被告哈尔滨金瑞科技有限公司、哈尔滨柯美门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原告苏雪红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9 25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4 256元(原告已预交),原告苏雪红负担16 656元,被告徐光焰、胡金菊、胡金明、王爱春、哈尔滨金瑞科技有限公司、哈尔滨柯美门业有限公司负担97 600元(被告在履行时加付此款给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16-05-10 |
发布时间 |
2017-08-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