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醴陵市青安烟花鞭炮厂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6328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湘0181民初1639号 |
案号 |
(2020)湘0181执412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醴陵市青安烟花鞭炮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付浏阳市吉利印刷包装厂货款298 664元及自2017年1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瞿友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 780元,减半收取计2 89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 270元,合计5 160元,由醴陵市青安烟花鞭炮厂、瞿友顺共同负担。 判决如下:醴陵市青安烟花鞭炮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付浏阳市吉利印刷包装厂货款298 664元及自2017年1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瞿友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 780元,减半收取计2 89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 270元,合计5 160元,由醴陵市青安烟花鞭炮厂、瞿友顺共同负担。 判决如下:醴陵市青安烟花鞭炮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付浏阳市吉利印刷包装厂货款298 664元及自2017年1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瞿友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 780元,减半收取计2 89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 270元,合计5 160元,由醴陵市青安烟花鞭炮厂、瞿友顺共同负担。 判决如下:醴陵市青安烟花鞭炮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付浏阳市吉利印刷包装厂货款298 664元及自2017年1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瞿友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 780元,减半收取计2 89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 270元,合计5 160元,由醴陵市青安烟花鞭炮厂、瞿友顺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5-22 |
发布时间 |
2020-06-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瞿友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0281763285446J |
登记机关 |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醴陵市左权镇清安铺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