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卫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229********26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赣0924民初11号 |
案号 |
(2017)赣0924执3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宜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西经宇门业有限公司和被告吴卫文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归还原告黄清华借款本金四十七万五千元,并自2012年10月27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直至款项还清之日。二、驳回原告黄清华对被告熊超凡、龚小平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300元,由被告江西经宇门业有限公司和被告吴卫文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宜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7-07-31 |
发布时间 |
2017-11-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