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建荣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722********82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金武商初字第01172号 |
案号 |
(2015)金武执民字第201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金华武义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浙江泰德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归还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武义支行借款本金844250元及利息5909.75元(利息已计算至2014年10月11日,以后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仍按合同约定计算);二、被告李建华、朱英丽、李建荣、骆宇红、浙江隆成得众门业有限公司、王辉、施婷婷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范围内有权向被告浙江泰德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追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5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合计11150元,由被告浙江泰德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李建华、朱英丽、李建荣、骆宇红、浙江隆成得众门业有限公司、王辉、施婷婷连带支付,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15-06-10 |
发布时间 |
2017-04-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