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洪彩英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726********29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金东商初字第00919号 |
案号 |
(2014)金东执民字第0047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金华金东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国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葛雪珍借款本金2000000元,并自2013年8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付利息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二、被告王国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葛雪珍为实现债权花费的律师费10000元。三、被告吴姚定、吴帅、吴昭、吴姚成、洪彩英、吴旦、浙江奥威服饰有限公司、浙江之腾服饰有限公司、浙江鑫马服饰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驳回原告葛雪珍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232元(已减半),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7232元,由被告王国芳、吴姚定、吴帅、吴昭、吴姚成、洪彩英、吴旦、浙江奥威服饰有限公司、浙江之腾服饰有限公司、浙江鑫马服饰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14-04-23 |
发布时间 |
2014-07-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