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侯世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225********007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浙0225民初5170号 |
案号 |
(2018)浙0225执96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象山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侯世斌、穆秀红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归还原告黄根借款500 000元,并支付利息(算至2016年12月13日为20 000元,以后利息按月利率20‰自2017年1月13日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二、被告赵良、林喜喜、象山紫荆服饰有限公司、象山天时制衣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赵良、林喜喜、象山紫荆服饰有限公司、象山天时制衣有限公司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侯世斌、穆秀红追偿;四、驳回原告黄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9 100元,减半收取4 550元,财产保全费4 270元,合计8 820元,由原告黄根负担50元,由被告侯世斌、穆秀红负担8 770元,被告赵良、林喜喜、象山紫荆服饰有限公司、象山天时制衣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象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18-02-22 |
发布时间 |
2019-02-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