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凤贵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22630********0559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浙0702民初10146号
案号
(2022)浙0702执104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凤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鸿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73749.85元,并支付违约金14749.97元;二、被告张凤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鸿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2000元;三、被告宁春祥对被告张凤贵的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浙江
立案日期
2022-02-24
发布时间
2022-03-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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