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蒋小刚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881********081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1311刑初271号
案号
(2022)苏1311执15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孙光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第18页/共19页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留置、羁押的,留置、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23日起至2027年9月2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被告人程峰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27日起至2020年6月25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被告人蒋小刚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25日起至2020年3月2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孙光、程峰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8万元予以没收;继续追缴被告人孙光、程峰、蒋小刚违法所得人民币120万元;上述人民币148万元均上缴国库。三、追缴被告人孙光违法所得人民币1012935.49元,上第19页/共19页缴国库。(扣押苏nt9669号奔驰e300l轿车一辆于判决生效后依法处置。)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2-01-07
发布时间
2022-03-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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