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春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219********4769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1311民初1472号
案号
(2022)苏1311执17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春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孙兆岗借款本金86913元及利息(2020年8月20日之前的利息为44813元;之后以86913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被告胡冬平对被告张春红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胡冬平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春红追偿;二、驳回原告孙兆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65元,由被告张春红、胡冬平负担第6页/共8页(原告已缴纳,被告于履行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2-01-10
发布时间
2022-03-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