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703********326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0702刑初432号 |
案号 |
(2022)湘0702执3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树帜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11日起至2028年11月10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曾友国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22日起至2026年5月2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沙健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22日起至2025年11月2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李华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12日起至2024年10月1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田丽萍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12日起至2023年12月1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六、被告人王琳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七、对被告人王琳的违法所得20.338万元,依法予以追缴。八、责令被告人刘树帜退赔本案集资参与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2535.7689万元,其他各被告人对其中部分损失与刘树帜承担共同退赔责任,即曾友国负责退赔8742.8109万元;沙健负责退赔7498.3257万元;李华负责退赔4926.4073万元(含已退赔的2万元);田丽萍负责退赔6545.3122万元;王琳负责退赔777.49万元(含已退赔的3万元)(详见附表)。公安机关已扣押的财产,依法处置后所得价款按比例发还给集资参与人,发还金额从应退赔金额中予以扣减。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2-01-13 |
发布时间 |
2022-03-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