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罗嗣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19********76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1302民初2604号 |
案号 |
(2021)苏1302执605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京丽佳石化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吴新辉借款本金415000元及利息(以415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自2018年11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8-二、被告李光宇、罗嗣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实际清偿后向被告南京丽佳石化科技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吴新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694元,由原告吴新辉负担831元,被告南京丽佳石化科技有限公司、李光宇、罗嗣清负担886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11-25 |
发布时间 |
2022-03-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