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321********007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1311民初3826号 |
案号 |
(2022)苏1311执2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徐硕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群借款本金104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104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王雷对被告徐硕欠付原告王群借款本金104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1040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1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4三、驳回原告王群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2元,由被告徐硕、王雷负担(原告已预付,原告同意待被告履行时一并给付原告)。本判决系终审判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2-01-11 |
发布时间 |
2022-03-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