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福建省映象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74706****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闽0521民初2863号
案号
(2018)闽0521执181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惠安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泉州市高盛广告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紫山信用社借款本金400000元及利息、罚息(自2016年11月2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但应扣除被告已付的108.74元)。二、被告福建省映象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何伟岚、何剑波、何伟雄、郑志阳对被告泉州市高盛广告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泉州市高盛广告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54元,减半收取3727元,由被告泉州市高盛广告有限公司、福建省映象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何伟岚、何剑波、何伟雄、郑志阳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18-04-03
发布时间
2018-05-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何伟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521574706440U
登记机关
福建省惠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螺城镇建设北路美丽园大厦15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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