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宋义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0702********531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浙0702民初4024号
案号
(2021)浙0702执526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宋义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唐中富油漆劳务款432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本金432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二、驳回原告唐中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61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03元,由被告宋义阳负担3858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浙江
立案日期
2021-10-11
发布时间
2022-03-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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