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杜康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722********49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浙0702民初2146号 |
案号 |
(2022)浙0702执24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金华婺城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杜康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归还原告何淑阳借款本金13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13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4.35%的标准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3.8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50元(已减半收取、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杜康杰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2-01-12 |
发布时间 |
2022-03-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