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杜康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0722********4918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浙0702民初2146号
案号
(2022)浙0702执24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金华婺城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杜康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归还原告何淑阳借款本金13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13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4.35%的标准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3.8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50元(已减半收取、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杜康杰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浙江
立案日期
2022-01-12
发布时间
2022-03-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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