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何鹏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719********005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浙0702民初6021号 |
案号 |
(2022)浙0702执109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何鹏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保险赔偿金310402.61元及利息(利息以310402.61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2021年7月13日始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156元,由被告何鹏飞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2-02-25 |
发布时间 |
2022-03-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